为促进学风建设,鼓励先进,鞭策落后,现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分配原则
1、各类奖助学金及评优指标,依照学校下达的比例按班级人数作为人员基数计算分配到每个班级;
2、依据各类考核,对各班级人员基数作相应增减;
3、以专业为分组原则,适当进行横向比较,非专业背景的评比,全院统一评比,不按班级分配名额。
二、具体办法
1、凡因各类检查考核,被取消资助及评奖评优资格的,则对班级的人员基数也作相应减少;
2、因班级学生违纪受纪律处分的,除减少班级人员基数外,另再按受处分人数等额减少名额;
3、班级学生参加校级比赛获奖的,按获奖等级,按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分别按2名、1.5名、1名增加班级计算基数(校运动会3--6名按三等奖计),集体获奖双倍增加;
4、参加校级以上竞赛获奖的,按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分别按4名、3名、2名增加班级计算基数;
5、班级(班主任)月度考核为优秀的,按2名/月增加计算基数,合格的按2名/月减少基数,不合格的按5名/月减少基数;
6、因成绩突出,班集体受上级表彰的,按5名/校级,10名/校级以上增加基数。
7、积极参加学历层次提高学习,报名成功数达30%以上,每增加10%,则相应增加班级实有人数的10%基数,反之,报名不足30%的,每低10%则作相应减少10%基数,尾数采取舍弃法,各班三年只享受一次,如后续增加(或减少)达10%条件,可单独计算。
8、未尽事项,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增减名额。
三、考核数据统计
原则上以上学期各类考核为依据,结合评定期间的检查情况,减少基数由院部依据考核情况直接计算,需增加基数的,由班级进行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,由院部审核通过后增加相应基数。
四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。
2017年10月10日

